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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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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攻击的不法性,“仅有客观上之违法即为已足,不必主观上具备责任要件,且不法侵害亦不以可得处罚者为限,故如对于责任无能力人之行为,以及无故意过失之行为,均无妨为正当防卫”。⑴须指出的是,在持“肯定说”的学者中,又分为坚持结果无价值论者⑵与坚持行为无价值论者。⑶其中,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对威胁到我的财产的小孩,只要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必须,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加以击毙;而对于狗,只有当其攻击可能造成损害大于杀死它所造成的损害时,我才可以击毙之”。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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