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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取消对方子女监护权吗?

2017-3-30 09:28|原作者: 珠江时报

  ■具体案例

  杜某(男)与沈某(女)生有孩子小杜,年仅6岁。因杜某在外“包**”,两人离婚,法院判决由沈某享有对小杜的抚养权。因沈某始终对杜某的背叛婚姻行为耿耿于怀,于是告诉杜某小杜已归自己抚养,其有权取消杜某对小杜的监护权,并且不准杜某看望小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沈某无权取消杜某对小杜的监护权,除非其能证明杜某对小杜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小杜明显不利的。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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