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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7-9-19 09:56|原作者: 珠江时报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发布。

    《通告》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将进一步调整扩大。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我市于2012年3月印发了《关于划定佛山市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的通告》,并于2014年4月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将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面积扩大到538平方公里,占佛山国土面积的七分之一。

    此次调整扩大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涉及五区。以禅城区为例,祖庙街道、石湾镇街道和张槎街道全行政区域范围都属于禁燃区,南庄镇的禁燃区则为东平水道以西—魁奇西路以北—佛山一环以西—吉利大道西以北—顺德水道以东—季华西路—紫洞路以东区域。

    《通告》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内Ⅲ类燃料要求,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此外,《通告》指出,为持续实施工业企业减排,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倒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我市将在今后继续分期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预计到“十四五”时期末,全市将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和电力行业外,将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通告》规定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由区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由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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