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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界两“公”相争“盲公饼”赢了,获赔10万元

2015-9-30 10:31|原作者: 珠江时报

  10万元

  一方怒指对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方喊冤,佛山“盲公饼”状告“佛山公”的饼界商战有了最新进展。昨日,南海区法院对外发布一审宣判结果:“佛山公”须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盲公饼”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纠纷溯源

  天猫上卖饼 两“公”开战


  去年“双十一”,“佛山公”的商标持有人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和公司”)将盲公饼放在网上售卖,并打上了“佛山公特产”的字样,此举随即惹来麻烦。在视频截图取证后,去年12月29日,“盲公饼”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联和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生产“盲公饼”的佛山市南海区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称联和公司在天猫商城中开设“联和食品专营店”销售“盲公饼”,其在展示的“盲公饼”产品多处显著标注“佛山公”商标,并且使用“佛山公礼包”“佛山特产第1店”等虚假描述、宣传用语,致使公众对其销售的“盲公饼”来源误解为“佛山公”。

  为此,合记公司提出了9项诉讼请求,其中1-6项为要求“佛山公”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还要求“佛山公”在广东、佛山的几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


  ■佛山公喊冤

  销售盲公饼原告也获利


  今年3月11日上午9点,案件在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联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鉴标出庭。

  庭上,联和公司答辩称,被告在网店销售“盲公饼”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销售的盲公饼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是从原告合法授权的广州一实体店铺进货,产品是正品;在销售原告的“盲公饼”商品时,使用原告相应的涉案注册商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联和公司也坚决予以否认。其称,自2011年7月起,公司陆续在佛山禅城、南海、顺德以及珠海市等地开设十家“佛山公特产”专卖店,均悬挂“佛山公”招牌,并有较高知名度,其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标注“佛山公”“佛山公特产”“佛山公特产店”,并不构成虚假标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原告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联和公司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在天猫网店发布的涉案宣传内容遭受直接损害。“事实上,随着被告销售‘盲公饼’商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原告的产销量会同步增加,也会获得实际利益,不可能遭受到直接损失。”陆鉴标说。


  ■法院

  佛山公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定,被告在经营天猫淘宝网店“联和食品专营店”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在产品图片栏的左上角显著标注“佛山公”标识;在同一图片上将“佛山公”与“合记-盲公饼”并列使用;在商品详情处只标注被告的联络信息,并将品牌标注为“佛山公”,或在原告的联络信息中标注被告的联系电话。

  法院认为,被告在网店销售原告“盲公饼”产品时,未以合理的方式标明自己销售者身份,意图搭乘原告商誉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尤其是被告在标注“盲公饼”生产者的联络信息时,在“厂名”、“厂址”处分别标注原告名称、地址,却在“厂家联系方式”处标注被告的联系电话,截取原告交易机会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使用“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广告语,法院同样认为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公证书显示,被告在网店的每个网页主栏以显著、突出方式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并以较大字体突出阿拉伯数字“1”。法院认为被告夸大了生产、销售佛山特产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以不当宣传方式谋取竞争优势,构成对同行业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

  佛山公赔偿10万元并登报声明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而对于被告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标注“佛山公特产店”,使用“合记”“中华老字号”“百年老字号”,以及使用“我们专注于传承传统、引领未来、开创特产经典、做行业的领跑者”广告语的行为,法院则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位于同一行政区域,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时间、销售价格、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原告的知名度、对原告经营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结合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

  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混淆误认,故被告应负有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为原告消除相关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两“饼公”相争时间轴

  1

  2014年11月11日

  联和公司将盲公饼放在网上售卖,并打上了“佛山公特产”的字样,合记公司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登录某购物网站,截图取证。

  2

  2014年12月29日

  合记公司把联和公司告上法庭。合记公司认为,联和公司将盲公饼放在网上售卖,并打上了“佛山公特产”的字样,使公众对其销售的“盲公饼”来源误解为“佛山公”,严重侵害了合记公司的合法权益。

  3

  2015年3月11日

  案件在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双方围绕是否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争论,最后都不同意调解,案件未能当庭宣判。

  4

  2015年9月29日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对外发布一审宣判结果:“佛山公”须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盲公饼”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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