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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念“紧箍咒”!禅城开出纪检干部履职负面清单

2016-8-18 09:02|原作者: 珠江时报

  佛山市禅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再念“紧箍咒”。昨日,禅城开出我市首张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负面清单,列出八大类38项纪律,明确纪检干部“不可为”的禁区。

 

  继今年7月初出台纪检监察系统考勤制度和纪检组工作手册之后,昨日,禅城区检监察系统再次出台《禅城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禅城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负面清单(2016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6年)》两份文件,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监管。

 

  禅城区纪委常委周伟雄介绍,上个月出台的考勤管理制度和纪检组工作手册重在日常管理,明确告诉纪检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负面清单(2016年)》则重在监督,明确告诉纪检干部不能干什么。前两者是“应该为”,后两者是“不可为”,可谓是互为补充的“姊妹篇”。

 

  周伟雄说,《实施办法》《负面清单2016年》是顺应十八大之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产生的,旨在打造一支纪律和业务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严防“灯下黑”。

 

  其中,《实施办法》共七章32条,主要以刚性条文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言行,划定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履责和八小时以外生活的“红线”,增强“底线”意识。同时提出引入外部力量参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行全区纪检干部监督全覆盖;还明确了通过办理信访举报、约谈函询、问责处理等11种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问题导向、责任倒逼贯穿于干部监督工作全过程,通过责任落实推动干部监督工作。

 

  《负面清单(2016年)》则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职业特点,从纪检监察干部维护党的纪律、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依纪办案、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等各方面,通过八大类38项纪律加以具体化描述,明确规定了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可为”“不能为”的高压线,为纪检监察干部守纪执纪用权明晰了基本规则,重申各项纪律要求,更加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负面清单(2016年)》是我市开出的首张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的负面清单。

 

  据禅城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介绍,两项新规目前属于试行阶段,相关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健全。

 

  链接

  《负面清单(2016)》部分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案件调查相关规定,拖延执行调查任务,选择性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等,或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者侮辱、体罚、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不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在公共场所议论案件、案情;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或以办案名义私自借用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等进行以案谋私;

 

  (七)违反问责相关规定,问责调查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问题,问责处理存在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

 

  (八)妨碍、干预执法执纪,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办案人员探听案件情况,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九)在执纪监督问责过程中接受宴请、参与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事,利用执行公务之机,吃拿卡要,与利益相关人建立不正常的交往,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耍特权、盛气凌人,失职失误、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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