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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限制”别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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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1:31:34 |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土部正计划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最敏感的“以人查房”问题,明确了“依法查询”的原则,对社会职能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有限制地放开个人“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
  关于“以人查房”的规定,《条例》的限制是两方面的:一是将可以查询的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程序上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一般情况下,个人要取得官员对自己“以人查房”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界定谁是与官员相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就十分重要了。
  官员的工资完全来自纳税人,广义来说,每一个公众都是和官员是否腐败的利害关系人;但从狭义来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又是一个法律术语,往往限制在“直接当事人”或有证据证明的“间接当事人”身上。
  怎么对应官员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人查房”的限制就会有天壤之别。既然《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部门起草”,那么,国土部门就当以公众利益为上。
  至于对官员进行“以人查房”是否需要“申请”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可以商榷的。监督官员是否腐败,是每一位公众的正当权益,如果要设置“申请”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就是在为公众监督官员设置障碍。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个人房产信息就不仅涉及到是否是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了。
  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这个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国家,个人房产信息却是极度透明的,几乎所有个人住宅都可以在商业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中查询到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成交合同、贷款记录、地税情况等。
  来源:佛山日报

发表于 2014-6-3 11:31:58 |
就是担心沦为形式吧,
发表于 2014-6-3 11:32:23 |
现在的服务和管理,让人很不满意。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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