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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房源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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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09: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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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或收取订(定)金、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网上备案系统登记或拒售行为的都属违规行为。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物价局获悉,目前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共同草拟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商品房明码标价且一套一标

    今后,佛山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并实行一套一标。新规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前,需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价格(指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应在执行调整的销售价格前按规定重新办理标价方式监制手续。

    除此之外,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物价局表示,“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调价需提前24小时网上公示

    按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需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示,新规重申了商品房经营者将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内容,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将此内容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商品房预售收取订金等行为此次也有一些明确规定。如对商品房经营者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的,或采用认购会员(V 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不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单元认购、单元销售的,或拒售系统公示的“可售”或“待售”单位的违规现象行为,一经发现将被禁止继续销售,同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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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5日前可反馈建议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早在2009年物价和住建部门,就已经联合出台过相关政策。2011年,广东省物价局、住建厅也下发了相关通知,强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此,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证实,该征求意见稿只是语言表述上的微调。而地产界资深人士刘先生认为,不过也有中介商认为,这监管起来可能会比较困难。

    即日起至11月15日,公众可通过电邮、传真电话等方式反馈建议与意见。联系方式如下:佛山市物价局电邮:12358@fspc.gov.cn传真电话:0757-8303512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电邮:fsjsjsck@ 163.com传真电话:0757-82309170。

(南方网)
发表于 2013-11-12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很好啊,清清楚楚
发表于 2013-11-12 10: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不知道执行情况如何!
发表于 2013-11-12 10: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甘米几好
发表于 2013-11-12 1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甘米几好
发表于 2013-11-12 10: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发表于 2013-11-12 1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翔空花剑 发表于 2013-11-12 10:36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有道理,赞一个
发表于 2013-11-12 10: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码标价
发表于 2013-11-12 10: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你就输了~~
发表于 2013-11-12 10: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实行起来没那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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