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时网_佛山市民生活网

查看: 1447|回复: 0

房产公摊面积缩水 你也可要求补差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29 09:26:33 | |阅读模式
120307425.jpg   业主们注意了,别以为公摊面积和自己没关系,在日前佛山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套内面积不变,不过业主发现公摊面积减少了。这不,业主把地产商告上了法院,尽管公摊面积只少了0 .18平方米,法院还是支持了业主补差价的请求。不过这名业主提出要补偿利息,这就被法院否掉了。
  业主:套内大了公摊少了
  这个楼盘位于禅城区的魁奇路。原来,业主小明(化名)在2010年年底购买了这个楼盘的其中一个单元,签约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79 .31平方米,总价727080元。不过,收楼拿到房产证时,小明发现自己的房子实际建筑面积只有79 .13平方米,这比约定时少了0 .18平方米,虽然约定的套内面积比实际多了一些。
  小明认为,开发商少了他0 .18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的,所以开发商需补偿的金额=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即1650 .16元,另外,开发商还得补偿这笔差价的利息。
  地产商:应按套内面积计算
  地产商觉得很冤,委托代理律师辩护称,小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房因公摊面积减少客观上造成房屋价值贬损及其他经济损失,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公摊面积差异补偿问题,但应理解为双方仅就合同约定套内面积与套内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进行补偿,对公摊面积差异不应作任何补偿。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政府的示范合同版本,并根据该版本按套出售,仅选择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并处理面积差异,除此之外,无其他选项可选择。因为套内面积才是购房者实际使用到的面积,按套内面积计价并处理面积差异问题是行政单位经过反复实践后确认的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最有效方式。
  法院:没约定就得补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就公摊面积差异如何处理作出约定。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为: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中约定计价面积差异值为正负0 .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差异值为正负0 .6以上至正负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不过,上述规定只针对套内面积。面积差异的事实发生后,地产商表示放弃向小明收取套内增加面积部分房款,亦未以此作为对抗小明诉讼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就公摊面积差异引起的建筑面积差异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地产商应当退还公摊面积减少导致建筑面积减少的差价款,即1650 .16元。但对于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如打官司,律师费或高于补偿
  佛山律师、建筑工程师徐玉发表示,佛山的房屋销售有三种模式,分为整套卖、按建筑面积销售以及按套内面积销售,不过在2013年之后要求按套内面积销售。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和实际收楼面积之所以存在差距,这是因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会有误差,比如地面放线时手抖了一下,也许就产生误差。所以地产商并不是有意为之,以此来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利息或者要求双倍补偿,都是不合理的。
  徐玉发表示,不管是套内面积还是公摊面积出现差异,业主都可以在合同范围内要求补偿,不过建议业主和开发商协商,因为如果面积差异不大,打官司不仅耗时,往往律师费高过补偿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返回顶部